电子商务概论 电子商务概论 01 交易保障--电子商务法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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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商务法概述 ;电子商务法 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技术性 运用公共场所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 2)安全性 电子商务法通过对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进行规定(例如工商登记),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 3)开放性 4)复合性;1.网上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2.电子合同问题 3.电子商务中的物流问题 4.网上支付问题 5.网上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6.电子签名问题;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9年7月制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ETC)对合同和电子方式定义为: “合同”系指当事人根据本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 “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某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某木制品加 工厂也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1999年3月5日上午,某 实业有限公司给某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 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 (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 (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某实业有限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 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 附了样图。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某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 子邮件回复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 认可。为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某木制品加工 厂还专门派人到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 署任何书面文件。 1999年3月11日,某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某实业有 限公司。由于某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 买了另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 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某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某木制品加工厂去 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4月15日法院判决某木制品加工厂胜诉。;域名法律保护;1997年5月,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雅虎”商标。国家商标局经过初步认定后,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公告。美国雅虎公司在异议期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该公司称“雅虎”是美国著名网站“YAHOO”(www.yahoo.com)的英文发音所独创的中文对称(音译),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如果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获得以上商标的注册,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和发生认知混淆。因此美国雅虎公司主张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被核准。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答辩书中宣称,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雅虎”,并非如美国雅虎公司所说的那样,取自雅虎公司的域名和商号的英文“YAHOO”的中文译音,相反是出自中国明朝苏州著名的文学家唐寅(唐伯虎),“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另外,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申请“雅虎”商标在前,根据商标权法“申请在先”的原则,应当保护苏州易龙公司的在先利益。国家工商局于1998年1月27日裁定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无效,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最终在电视半导体商品上获得了“雅虎”商标。;企业登记;格式条款;电子商务合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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