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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要点提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 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 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 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案情简介]2010年1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 监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对员工违反 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了 1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该局认为罚款属于行 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设 定和实施,用人单位无权作出规定,其〈〈员工手册》相关内容违反法律 规定。遂依照处罚程序于1月21日作出〈〈劳动监察监察当场警告决定书》c 电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 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全体员工签名确认,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奖惩制 度中有关经济处分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 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 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 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 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国 家、省和珠海的法律、法规均没有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的规定, 申请人〈〈员工手册》有关罚款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 产权及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监察监察当场 警告决定书》,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奖惩是否必须 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性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是否表明 用人单位对职工设置经济处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 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显 见,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来管理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防范 劳动者逃避劳动义务,不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 该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 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 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电子 公司制定的包含经济处罚内容的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完全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和告知,依 法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民的劳动报酬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处 罚法》明确规定罚款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必须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 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就表明用人单位对 职工设置经济处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因此,电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 册》有关罚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予以纠正是正 确的。 一、罚款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 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 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 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 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那么,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 1982年国务院 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 (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 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 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 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白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 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 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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