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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 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 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 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 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 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I、□、in级。 第五条I级资产包括: (一) 现金; (二) 银行存款; (三) 存出保证金; (四) 货币市场基金; (五) 国债、金融债券; (六) 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 债券信用评级 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级资产包括: (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 (二) 债券信用评级 AA级、AA+级的债券; (三) 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 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 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 和普通股); (五) 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 40%部 分; (六) 不超过净资产 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in级资产包括: (一) 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 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 债券信用评级 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 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 产支持证券等; (四) 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 60%部 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 非自用型房产; (六) 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 30%的部分; (七) 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 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 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I级资产、□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 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70%; I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 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20% ; m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 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第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资产依据其 流动性和安全性情况计入n级资产、 m级资产,并将计入标准 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 在计算本办法规定的I级资产、□级资产、m级资产、资产 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的资产比例管理机 制,确保资产等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比例。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资 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合 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融资担保公司及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 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 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 2019年末。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由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 制度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 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 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83 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 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虽办法》 《融资担保公 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 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 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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