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技术 规划区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2规划区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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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规划区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主讲老师闫宗平目录CONTENT010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PART01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5.2.1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要求1.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并提出建议。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5.2.1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要求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个区的亚区。 5.2.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5.2.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5.2.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5.2.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5.2.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5.2.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5.2.3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害范围与规划区面积的比例,按表5-14确定。5.2.4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1.规划区内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的地质环境因素。——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判定不同工况下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5.2.4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 预测评估,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5.2.4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得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结合规划功能和布局,综合评价规划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设项目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布局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布局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PART0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5.3.1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要求1.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作出场地建设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2.当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明显时,尚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线状工程一般应分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路区和截排水区分别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别进行评估。5.3.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按表5-15分级。5.3.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5-16进行判定。5.3.3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预测评估 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形成或引发的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质作用(如改造或加载后造成的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大小应按规范确定。 5.3.4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险性进行评估。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范围内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相应范围内各地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划分应符合表5-15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小应按表5-16确定。 5.3.5建设场地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建设场地适宜性1.对场地范围内未达到稳定要求的已有致灾地质体或建设中和建成后新形成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2.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的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5-17确定。3.确需在适宜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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