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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费用”与博弈均衡
这篇文章旨在说明三件事:第一,分工不可避免地造成技术知识的不对称分布和由此而来的
交易费用,所以才产生了获取和积累 “制度知识”的必要性。如果制度知识不足以降低交易
费用,那些可能产生规模经济效益的技术知识就无法被应用于分工生产过程,经济也就停止
发展了。第二,交易费用不可能从局部均衡得到确定,运行一个制度所花费的成本只能通过
制度选择的多人博弈过程的均衡状态来确定。这两个结果都是新近得到的。在此之前,制度
经济学文献中存在着许多关于 “交易费用”概念的误解,澄清 “交易费用”概念,这是我这
篇文章的主旨之一。另一方面,以往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忽视了奥地利学派关于 “知识”和
“市场过程”的观点,所以很难为制度经济学建立一个类似”一般均衡”理论的坚实基础,
制度经济学至今仍然是一种 “部分均衡”分析。知识结构的引进有助于建立制度演进的时点
间一般均衡过程,于是,第三件事是:人们从传统学习知识,并且在他们习得的 “知识结
构”基础上达成他们选择的均衡。前代人行为的均衡及所习得的知识通过教育与模仿变成对
后代人而言的叫专统”。所以“交易费用”仅仅当传统允许人们从许多可能的均衡中作出选
择的时候才是一个 “成本”概念。
一、以博弈均衡解释 “交易费用”
科斯(1991d)同意威廉姆森在抱怨学界普遍对科斯的论文 “引用多而理解少”时指出的两个
问题:(1)科斯没有把交易费用概念定义成可以操作的概念,从而后来者在应用此概念时不
得不另循它途,例如使用 “契约”和 “权利”等等有法律和操作规范的,对应于可度量事物
的概念。(2)科斯没有说明到底是那些力量决定着交易费用的大小和交易制度的方式。我打
算通过这篇文章提出的解决这两个问题的途径是:(1)引进新古典经济学的 “比较静态分
析”方法来定义和度量各种交易制度的机会成本。这要求建立一般均衡的或博弈论的制度选
择模型。但是由于 “制度选择”与个人理性选择之间的根本差别,我必须首先解决上述威廉
姆森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2)知识,技术的和制度的知识,在参与博弈的成员之间的分布和积
累,加上初始产权的分配,就可以决定一组静态的均衡,而在全部均衡状态中具有最小生产
成本的均衡可以用来衡量其他一切均衡状态下资源配置的 “机会成本”,这当然并不意味着
人们可以实现或者可以看到那个具有最小交易费用的均衡,社会停留在较高交易费用的均衡
状态里,这就是诺斯(1990,1991,1992,1994)反复强调而不为主流经济学和主流新制度
经济学所接受的 “锁入效应 (lockineffect)”。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无法接受诺斯的看
法,我以为原因就在于新制度学派主要人物(如科斯、艾智仁、张五常、德姆塞茨、巴塞尔
等人)所依赖的仍然是承袭自马歇尔的 “部分均衡”分析。在局部的均衡分析里,只要信息
交流的努力足够大或者博弈进行的次数足够多,怎么会出现 “锁入效应”或 “非理性结局”
呢?换句话说,如果由于锁入效应,甲和乙损失的价值超过了讨价还价的交易费用,为什么
甲和乙不继续讨价还价而非要被 “锁入”呢?读者不难发现,在这种局部均衡分析中,首先
必须定义的是 “交易费用”概念。其次,就在我们深入思考,要定义清楚这个交易费用概念
时,我们会发现甲和乙并不事先知道他们继续讨价还价或决定停止讨价还价所损失的价值的
确切数量,因为这个决策中的不确定性正是交易费用得以产生的前提(必要条件),如果你
不知道 “锁入效应”与继续讨价还价的成本相比会带来多少损失,你怎么能声称不会有 “锁
入效应”呢?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支持诺斯的。
基于概念的可操作性,经济学家把 “成本”定义为 “机会成本”。也就是说,一个面对着一
组选择机会的理性人所做的某个选择的机会成本,应当定义为他所放弃的其他的选择可能带
给他的最高价值。机会成本概念的两个要素是:(1)任何成本都是选择的成本。(2)任何
成本都是对于某一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而言的成本。这两个要素都常常被人忽略。例如许多
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章谈及制度成本时没有明确说明哪些制度是可供选择的。如果制度是不能
选择的,怎么会有制度成本呢?关于上述第二个要素,无须多说,经济思想史上历来就有主
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今天,我们不妨这样看待这个问题,凡是建立在
“客观价值”基础上的理论就一定不是科学的理论,因为缺了波普所论的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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