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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一矿防暑降温工作管理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家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创造高温季节有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防范高温中暑等职业病的发生,制定平煤股份一矿防暑降温工作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各部门、单位。
一、职责
(一)各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计划、实施、协调全矿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物管中心按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要求做好防暑降温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四)财务科根据当期防暑降温的费用计划,筹措落实资金到位。 (五)矿工会、安检科、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发放防暑降温的药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保健要求的饮料。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 )人力资源科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禁忌证人员妥善安置。
(三)劳保科负责组织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四)物业部负责食堂卫生管理,严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五)各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六)各部门、单位在每年夏季来临之前,对所有生产及工作场所防暑降温设施、设备及装置进行检修维护,保障通风降温效能良好。 (七)物管中心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手套、鞋罩、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八)各部门、单位对高温作业场所,应合理部署高温车间的热源和改善高温作业场所的通风条件,减少高温部件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高温作业环境要采取通风措施,在自然通风满足不了降温要求的情况下,应全面采取机械通风。
(九)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十)各部门、单位在安排生产中,适应夏季高温期间的特殊需要,合理调整劳动组织,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筹划轮换休息,避免加班加点。特别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勤倒班”办法,缩短一次性连续作业时间。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矿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由调度室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各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编制本单位 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升职工高温中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二)职教中心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十三)各部门(单位)对各种防暑降温设备(空调、电扇、排风扇等)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机械动力处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四)科协负责,推广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十五)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重点办负责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十七)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八)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十九)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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