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人的分类 12.3自首与立功.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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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一)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自首 特别自首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1)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① 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时间限定 未被发觉 虽被发觉,尚未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代首 先以书信、电话投案 未被发觉,经盘问、教育后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中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② 须基于罪犯本人的意志自动归案——关键条件 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陪首 公安机关通知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去投案的③ 须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对象和具体性的条件对象:公检法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有关负责人个人:须是肯定会把自己所知的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的人④ 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前提 非自首情形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匿名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① 须是犯罪事实(仅要求主要犯罪事实 )② 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者,只对如实供述的罪行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者,须自己加上所知同案犯③ 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非自首情形:? 推委罪责,保全自己? 大包大揽,庇护同伙? 歪曲罪质,隐瞒情节? 掩盖真相,避重就轻?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视为自首)翻供与不承认自己有罪是两个不同概念翻供:是对事实本身的改变,即推翻了原来的供词。不承认自己有罪:是在基本的事实未变的前提下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2、特别自首(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前提条件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1) 被告人 正在服刑的罪犯主体2)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关键性条件① 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之外的其他罪行② 本人的罪行③ 罪名是否一致,法律后果不同 不同罪行:以自首论 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应从轻3、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首与坦白的比较 相同之处:(1)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区 别:(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2)自首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自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3)自首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二)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1、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犯罪较轻者的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较轻之罪与较重之罪的界限——3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7、72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立功 一)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二)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1、一般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共同犯罪人须是检举、揭发他人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事实,否则属自首);2)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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