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和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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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 二0一一年三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程序及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程序和标准。 第二条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可参照本程序和标准对所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检测、鉴定。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检测鉴定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检测鉴定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检测和鉴定评分。 第四条 本程序和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竣(交)工质量检测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按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报备开工报告之前30日内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书面申请时,必须同时在质监局网站(10:8080/ZJJ/NetData/)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工程相关资料,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20日之内,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重新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由质监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中监督计划部分由项目监督负责人撰写,并经质量监督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发后送达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存档,另一份由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存档备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监督负责人,确定监督小组组成人员,各监督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明确监督检查计划、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印发后,该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应当在项目开工后,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质量监督交底,解读《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主要内容。监督交底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并存档。 第九条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三章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掌握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状况;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竣(交)质量检测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十一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第十二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性监督检查三种形式。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督检查是为掌握续建项目(含新建项目)开工后施工准备阶段工作情况的检查活动,主要检查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抽查合同履约状况,有必要时可进行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抽检。施工准备阶段监督检查须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二)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对“现场监理驻地办”和“合同段项目部”检查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即“现场监理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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