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概述 第一节 法的创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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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在线开放课程法的创制第六章 法的创制C目录ONTENTS第一节 法的创制1第二节 立法体制2第三节 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31第一节 法的创制立法:一项让人感觉无比“高大上”事业,一项引以自豪的丰功伟绩! “拿破仑与法国民法典”——它是一项伟绩 《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它是一项功德 你想立法吗?你想参与立法吗?亲,约不约?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广义泛指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二、法的创制的特点0103国家专有活动制定、认可、修改、废止02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01法制统一原则合宪性原则0203科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0405民主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一道题,试一试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来吧,让我们来干一件有利于子孙后代的事情: / 实名提交法律草案审议稿的立法修改意见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通道实名进入民主立法通道提交意见通道模板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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