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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 \o 1-3 \h \z \u 一、减刑、假释的规定与积极作用 1
(一)国内的规定 1
(二)国外的规定 2
1.减刑 2
2.假释 3
二、我国减刑、假释的不足 4
(一)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制度中的监督功能难以发挥 4
(二)法律、法规对减刑、假释的考核规定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大,影响减刑、假释制度功能的发挥 5
(三) 罪犯、被害人没有减刑、假释程序参与权 5
(四)法院不公开审理,透明度不高 5
(五)进行间接、书面审理 5
(六)审理机关设计级别过高,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5
(七) 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间,影响程序效率 6
三、减刑、假释的完善 6
(一)科学规范 6
(二)可以参考罪犯本人申请减刑、假释模式的运行方式,重新构建减刑、假释程序运行模式 7
(三)取消减刑、假释的比例限制 8
(四)进一步做好对罪犯行政奖励工作 8
(五)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问题 8
参考文献 9
摘 要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在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两项制度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稳定改造秩序,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笔者就如何纠正减刑、假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Abstract
Commutation of sentence, parol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enalty enforcement system is Chinas long-term practice of the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the penalty enforcemen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se two systems can fully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the stable transformation of order, to build a stable, harmonious society has played a huge role in the functions. However, in the practice of law enforcement, there have been some new problems, the author on how to correct the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the parole system itself makes some discussions.
关键词:减刑 假释 弊端 机制优化
Key words: Commutation Conditional release Abuse Mechanism for optimizing
PAGE 9
减刑假释制度研究
我国刑法将减刑作为一种普适性的刑罚执行制度加以规定,具有鲜明特色,在国际上独一无二。假释作为一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行刑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运用中却一直缺乏应有的关注。97刑法典对假释作了专章规定,改动力度颇大,开始昭示假释制度将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不过,修改后的假释制度,无论是在制度本身还是在司法适用上,都仍然留下了不少讨论的空间。本文拟对减刑、假释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加以探讨,以期能为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再完善作出切实的努力。
一、减刑、假释的规定与积极作用
(一)国内的规定
减刑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减刑取决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才能得到减刑。对此,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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