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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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6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的事故。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承包人)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发包人)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1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由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在接报1小时内核实、汇总,并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见附表1)统一报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或负责项目监管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7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书面报告,报省交通质监局。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责任单位。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同时,也要及时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各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相互协调,作好事故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保留影像资料。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质监局每半年对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在当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前分别向省交通质监局报送上、下半年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半年报表(见附表2)。省交通质监局应当在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前向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报送上、下半年的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快报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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