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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分类图( P17 段波)
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
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
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
二、民事权利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
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着作权)(二)形成权
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类型
1)债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债务免除权
(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
法定抵消权
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
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
继承权抛弃
受遗赠权抛弃
遗产分割请求权
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离婚请求权
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行使
( 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
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 (可
撤销合同中的)撤
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
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
( 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
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
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
特点
1)无对应的义务
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
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三)抗辩权
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
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
(四)请求权
类型: P23 示意图
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原则上没有排他性
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
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
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
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自助
构成要件
( 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PS :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
提供劳务请求权)
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
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
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
(二)紧急避险
构成要件
( 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 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
3)必要性
4)相当行
2、法律效果
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
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
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二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保险法中的死亡顺序推定——《保险法》
42 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
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
二、监护
(一)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民法通则 16: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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