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评估区域)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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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评估区域)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PAGE 96 背景介绍 (1)区域评估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函》(皖建审改办函(2019)51号)文件要求,特开展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9】85号文):1)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审查:《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的编制可参照《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要求开展。《评估报告》应报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审查意见。2)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开展: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规划环评跟踪评价的,其环评报告书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可以满足《指导意见》对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要求。评价成果数据不超过三年的,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数据超过三年的,按照规划环评提出的监测计划补充监测后,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3)对于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区域,入驻项目环评的环境现状评价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但对于监测数据无法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应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 (2)评估区域概况 2010年7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秘[2010]2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的批复”(以下简称皖政秘[2010]245号文),同意筹建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筹建期间有关政策比照省级开发区执行。根据皖政秘[2010]245号文的要求,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规划面积按5平方公里控制,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规划范围为起步区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为:北至环城北路,东至环城东路,西至滨河路,南至华阳东路南侧约130米。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5月委托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编制完成了《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于2012年2月12日获得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评函[2012]765号)。2018年3月,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 鉴于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已经于2018年3月完成了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数据为2018年4月,未超过三年,因此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评价成果数据不超过三年的,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另外根据《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补充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相关内容的函》“为切实做好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补充要求函告如下:将“四个清单”纳入区域评估编制范围。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控清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产业与工艺环境准入清单(简称“四个清单”),对项目准入提出管控条件。将“负面清单“纳入区域评估编制范围,综合考虑入区环境敏感和风险性,制定简化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3)评价范围 根据《马鞍山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关于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考虑到区域评估是为今后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以便于项目入驻简化相关审批程序,因此本次拟选定评估区域主要为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起步区(东区),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为:北至环城北路,东至环城东路,西至滨河路,南至华阳东路南侧约130米。 总论 编制依据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7)《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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