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学习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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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学习讲稿 2017年9月25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该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只有十五条,内容不多,但是意义深远。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性工作。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人社部依据“两个意见”制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加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对违法失信用人单位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有力补充。为了《办法》更好落地生效,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了《2018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市政府将参照省上的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但是,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是十分突出,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仍时有发生,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发展。 二、明确了纳入“黑名单”的两种情形 《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标准以及哪些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四川省高院标准:拖欠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这两条标准基本对应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标准,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条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列入“黑名单”,有利于促进重点行业规范用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 三、明确了列入“黑名单”的惩戒措施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会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各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惩戒合力,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四、明确了“黑名单”制度的实施管理 一是明确了谁来实施。根据《办法》第3条,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由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具体管理职责有着明确的层级分工。《办法》规定,地方人社会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这也是体现了《办法》所规定的“谁执法,谁负责,谁管理”原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省、市、县级人社行政部门都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同时,《办法》还规定,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社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二是明确了怎样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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