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讲解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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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8 页 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讲解稿 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上午好! 根据本次局务会会议安排,会前将组织参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今天主要是组织大家一起学习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的相关内容。 为积极防控疫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税务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希望能积极发挥好财税作用,助力疫情防控。主要包括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这四部分,我也主要是围绕着四个方面来讲解。 支持防护救治。 (一)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纳税人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进行申报。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是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纳税人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进行申报。 (三)四川省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按照川办发〔2020〕10号、川财税〔2020〕2号文件规定,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对我省范围内参与疫情防控、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对于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支持物资供应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五)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对于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即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六)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即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七)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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