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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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稿 2015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了修正。 一、修正《食品安全法》的背景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由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二、修正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将“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是将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三、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中应承担的主要法定责任 (一)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主要有十个方面。一是统一领导与组织协调;二是建立健全机制;三是确定部门职责;四是设立派出机构;五是落实监管责任;六是完善保障机制;七是加强宣传教育;八是开展表彰奖励;九是整合检验资源;十是制定应急预案。 ?(二)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六类失职行为作出了严厉的问责规定。一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是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五是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六是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四、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五、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食品安全法》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底线上升到5万元,最高罚款倍数从原《食品安全法》的10倍上升至30倍,如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等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七、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问责 新法明显加强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问责机制。依照规定的监管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同时针对原法中引咎辞职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适用情形,并将引咎辞职问责机制的适用范围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拓展到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隐瞒、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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