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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人事档案
的管理与处理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处理
壹、专题界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所于单位应于壹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
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于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
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获得的劳动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按规定
传递职工档案,则属于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侵害,亦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本专题讲述
的就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转交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所引发的争议问题。
二、名词解释
企业职工档案 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于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
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
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三、案例分析
案例 1 :没有转移档案造成的损失哪些由单位来赔?
【案例】职工小于 1982 年到北京某厂工作, 后来由于企业不景气, 2000 年 12 月 1 日,
小于同该厂签订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 2002 年 11 月 30 日,再就业协议期满后,单位和
小于解除了劳动关系,且按劳动法的关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小于试图重新找工作,但均由于档案没有及时转移而以失败告终。于他的多次要
求下, 2003 年 7 月 3 日,原单位才将他的劳动档案移交给户籍所于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且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当小于要求原单位赔偿于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时,单位
后来只支付了 6242 元失业救济金, 其他损失拒绝赔偿。 对于单位没有转移档案造成的损失,
小于要求单位赔偿。最后法院做出判决,支持小于要求单位给予其由于转档不及时而造成的
损失,但驳回了小于要求单位对其他方面进行赔偿的请求。
【评析】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 15 条和 31 规定:“用人单位于和职工终止、
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 7 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 20 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
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于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
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单位的赔偿是有理有
据的。
假如因为单位不给转档案造成了已经找好的单位无法接收、职称无法评比等提出按照新
单位月工资标准要求赔偿等是很难获赔的。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赔偿和否需要见是
否造成了“必然”的直接损失。而这俩种情况,由于很难断定是否是“必然”造成的损失,
法律壹般不予以支持赔偿。
案例 2 :公司解除合同转档迟缓最终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案例】原某出租汽车公司出租司机孙先生,由于单位于和自己解除劳动合后未及时将
档案转出造成自己失去工作机会,于是双方因此走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出租汽车公
司上诉,维持法院壹审做出的判决。
1999 年 2 月 11 日,孙先生和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到 2003 年 2 月 10 日的劳动合同
及运营承包合同。 后出租汽车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8 日和孙先生解除了合同, 于 2003 年 9
月 18 日将孙先生档案转至其户口所于地的街道办事处。后孙先生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要求出租汽车公司支付自己工资及因无法找工作造成的损失。 仲裁委员会裁决,
出租汽车公司支付孙先生因未按时转移档案造成的 4752 元损失。
因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 2003 年 10 月,出租汽车公司起诉至壹审法院称,孙先生
于履行合同过程中拖欠承包费,故于 2002 年 8 月 28 日以其拖欠承包费为由,依法和其解
除了合同。双方解除合同后,公司多次通知其将车交回且办理交接手续,但因其以种种理由
推辞不来致使档案壹直未能转出。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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