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pdfVIP

产品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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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法农产品质量 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文字号】农业部令 2007 年第 7 号 【颁布时间】2007-12-12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 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关联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 条件和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 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 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 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 应当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能力要求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 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和其从事的农产品质 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关联专业中专之 上学历,且经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 5 人,其 中中级职称之上人员比例不低于 40 %。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之上技术职称,且从事农 产品质量安全关联工作 5 年之上。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和其从事的农产品质 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 98% ,于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 。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 固定工作场所,且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关联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仍应当符合检 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仍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 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 第十壹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 证体系。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 费。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 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于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俩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方案 2 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 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且将申请 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且说明 理由。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且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方案。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 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 专家组由 3-5 名评审 员组成。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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