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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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6-11-02 颁布
  •   |  2007-05-01 实施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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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 》 发表于 2008-9-11 22:44:21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 (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批准发布,将于 2007年5月1 日实施。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 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做了修改和完善。 为做好新旧标 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 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 2007年5月 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按照 《工 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 2007年5月 1 日后,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对于 2007年5月1 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 工伤职工在 2007年5月 1 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 行。但伤情加重, 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 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 伤情未发生变化, 在2007年5月 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 原鉴定结论不 变。 四、对于在 2007年5月 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 而在新标准 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 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 结合本地实 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 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 新标准实施后依 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 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 新标准实施中遇 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附二 必威体育精装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 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 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5号令)制定本标 准。本标准代替 GB/T 16180 — 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 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 残 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保障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对工伤 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 科学的技术鉴定, 在总 结分析 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 GB/T 16180 — 1996进 行了修订与完善, 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 将原标准 更名为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并对以下技术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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