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带背第四天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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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法考更新QQ群 908926829 QQ/微信:2891914080 第四天 年 月 日 14:58 2019 9 23 乙: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既遂。 客观上是使用暴力取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主观上抢劫故 意,存在一个介入因素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但是特殊体质 不中断因果关系,所以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 重犯既遂。 甲:与乙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既遂的共同 犯罪。 甲与乙存在抢劫罪的共同故意,是抢劫罪的共犯,乙的伤害 致死行为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甲要对乙的行为负 责,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既遂。 一、乙:抢劫罪(致人死亡) 1、暴力劫财,263条,抢劫罪。 2、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与抢的暴力手段有因果 关系。主观上系过失,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 二、甲:抢劫罪(致人死亡) 甲与乙系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即使乙某擅自用沙袋,亦属抢的行 为,二人均对共同暴力抢的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负责。 一、刘某持刀要求唐某筹钱和写下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 遂,持刀威胁逼迫写下欠条属于暴力取财的行为,因为欠条 属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也属于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该 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二、刘某另起犯意要与唐某发生性关系持刀逼迫导致唐某跳 楼后重伤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既遂的结果加重犯。刘某 为了压制唐某的反抗持刀逼迫,存在唐某跳楼的介入因素, 但是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常人大概率都会选择跳楼,所以 不中断刘某暴力威胁的因果关系,刘某要对重伤结果负责, 19/20法考更新QQ群 908926829 QQ/微信:2891914080 分区 方鹏 的第 1 页 19/20法考更新QQ群 908926829 QQ/微信:2891914080 不中断刘某暴力威胁的因果关系,刘某要对重伤结果负责, 所以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既遂的结果加重犯。 刘某:抢劫罪(未遂);强奸罪(未遂),致人重伤 一、对第一个行为,抢劫罪(未遂) 1、暴力劫财,263条,抢劫罪。 2、当场取财,没有向第三人勒赎的目的,不构成绑架罪。 3、未获财,未轻伤,未遂。 二、对第二个行为,强奸罪(未遂),致人重伤。 1、236条,强奸罪;犯罪未遂。 2、介入条件跳楼逃离,与持刀威胁的强奸行为,系依附关 系,不中断因果关系,重伤结果与强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系结果加重犯,强奸罪致人重伤。 3、重伤不是抢劫行为导致,抢劫罪不属结果加重犯。 甲、乙、丙具有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死亡结果没有超出 共同故意的范围,都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但是根据主观故意的不同需要进行区分。 甲:用铁棒伤害丁,虽然不能查清致命伤是甲、还是乙造成的,但是两人在伤害行为上是共同 犯罪,均需要对此负责,具有杀人故意,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乙:用铁棒伤害丁,同上,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具有杀死后勒赎的目的,构成绑架罪的结果 加重犯既遂。 丙:对丁进行了伤害行为,但是没有造成致命伤,但是仍需在共犯范围内对死亡结果负责,主 观上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是反对的,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致人 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一、甲:故意杀人罪(既遂) 1、232条,故意杀人罪 2、甲、乙、丙三人在暴力伤害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对共同暴力导致的死亡结果均负责。 3、故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乙: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 1、239条,绑架罪。 2、对死亡结果均负责,理由同上。 3、系故意杀害,结果加重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 三、丙: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1、234 ,故意伤害罪 19/20法考更新QQ群 908926829 QQ/微信:2891914080 分区 方鹏 的第 2 页 19/20法考更新QQ群 908926829 QQ/微信:2891914080 1、234 ,故意伤害罪 2、对死亡结果均负责,理由同上。 3、对死亡结果系过失,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由于甲不知情,所以无论如何甲和乙都不能成为片面的共同正犯,但是乙可以构成片面的帮助 犯。甲只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乙对甲、乙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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