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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真题案例分析(18 分)
【案情】2012 年5 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
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
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
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 年5 月25 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
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 年6 月5 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
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
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 万元)与现金100 万元。
2013 年2 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
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 年5 月,在马
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 万元,转让给
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
年5 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 月,
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
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 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
年6 月10 日,甲将该100 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
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 年6 月初,时值130 万元;在2013 年1 月,时
值80 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
么?
2.在2013 年1 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 万
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 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
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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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分析】(一)法律关系图解。本案法律关系图如下:
(二)核心考点分析。本案涉及如下核心考点:
【考点1】公司设立阶段合同效力
《民法总则》第75 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法人承受;……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
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设立中公司”,是指从设立开始到公司最终成立这一阶段,此时公司尚未
成立,所以“设立中公司”在理论上性质为发起人之间的合伙。根据上述民法总
则第75 条,允许法人设立阶段从事民事活动。故,本案发起人甲以设立中公司
的名义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依案情未出现合同无效等情形,该合同是有效合同。
【考点2】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30 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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