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生态保护管理系统体系与保证要求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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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第一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一、工地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一)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管理层全员参与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组织,从下至上层层分工管理,同时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 (二)环保管理机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组员:各施工队长 (三)健全管理制度 1.通过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工地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按专业、岗位建立个人岗位责任制度,挂牌上岗,各负其责,做到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3.推行奖罚制度,做到赏罚分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岗位、责任大小,制定奖、罚细则,坚持奖、惩兑现,形成责、权、利统一。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人是环境的创造者,加强职工和民工的文明施工素质教育尤为重要,特别要注意对民工的岗前教育工作。通过短期培训、技术交底、登黑板报、看录相、电视等方法狠抓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环保思想意识和理论水平。专业管理人员要熟悉掌握环保标准,经常性地对职工、民工宣传教育,使他们自觉地遵守文明施工各项制度,积极投入到文明施工中去。 第二节污染物处理 一、确保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确保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引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二)《中华人民国水法》; (三)《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六)《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九)《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十)《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十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十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十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十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十六)《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十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十八)《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十九)《水环境监测规》(SL219-1998); (二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CJJ17-2004); (二十一)《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GB/T15773-1995)。 三、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一)结合工程及施工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可采用自然沉淀池进行生产废水处理。为了防止生活污水对下游居民健康造成影响,可建立适当数量的厕所和化粪池等,以接纳附近工区的生活污水,经沉淀和消毒处理后排放。 (二)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三)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四、生产废水处理 (一)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控制水体各项指标达到规值时排放。 (二)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三)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四)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五)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五、施工区粉尘控制 (一)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二)施工过程中,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三)施工期间,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规定围。 (四)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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