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点睛密训题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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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法考更新QQ群 908926829 QQ/微信:2891914080 2019 萱姑梦之队点睛密训 点 睛 密 训 1.难点在“定性”、“处理”环节。 2.写作环节-依模版。但这不是难 点。 3.有争议案情,不接受反驳。 点睛题1-公司担保 (一)案情 【案情】1996年12 月,中福集团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甲支行(甲银行)签订两份《人 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10 万元。贷款还款期届满,中福公司未能偿还。1998 年 7 月 28 日,甲银行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 还,并提供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款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 实业公司负责人均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因中福公司、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的 董事长均为赵裕昌一人,所以《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中福公司以及两家保证人九州公 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的均是赵裕昌。 “中福实业”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中福集团”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控股股东。“中福实 业”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有公司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但中福实业公司的章程第80 条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甲银行 在与中福集团公司商谈担保事项时,曾收到中福集团提交的包含有“中福实业”公司章程等 文件。 1999 年 12 月,甲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福集团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中福实业”公司和九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注:1.本案2000 年最高院终审判决,当时《公司法》尚未修订。本题按现行《公司 法》以及2019 年8 月最高院征求意见稿,重新解析。请大家不要纠结案例中的年份。 2. 本案虽然是股份公司担保,但就担保规则,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完全相同。大家不 要纠结公司类型。 【问题】 1.该案“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担保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甲银行是否是“善意相对人”,为什么? 超越自我! 第 1 页 共 4 页 一考而过! 19/20法考更新QQ群 908926829 QQ/微信:2891914080 19/20法考更新QQ群 908926829 QQ/微信:2891914080 2019 萱姑梦之队点睛密训 3. 中福实业公司是否要对甲银行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清偿?为什么? 【答案提示】 1 个得分点 小前提,即分析(不 大前提(两个法条均可概 会写可抄题干) 1.答:担保决议无效。 括,法条条号不强求) 《公司法》第16 条明确“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 根据《公司法》第22 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 案中,中福实业公司五名董事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代表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 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这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本案董事会作出的担保决 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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