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功能性食品 功能性食品相关知识 模块五、功能性食品相关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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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食品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食品学院 模块五、功能性食品相关知识 项目一、功能性食品的评价 项目二、功能性食品的管理 项目三、功能性食品的检测 项目四、功能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项目五、功能性食品的销售 【知识目标】通过本模块的学习,理解功能性食品的毒理学评价及功能评价,掌握功能性食品的申报流程及功效成分检测,了解功能性食品的生产管理内容,理解功能性食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文件,掌握功能性食品的销售技巧。 【技能目标】通过本模块学习,学生能够正确选择功能特性进行评价方法;并能进行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的选择,能够按照要求进行保健批号的申请,能够向顾客推荐合理的功能性食品。 项目一、功能性食品的评价 一、毒理评价 对功能食品的毒理学评价是确保人群食用安全的前提,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主要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检验对象包括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辐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品污染物。 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与试验原则 (一)试验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包括经口急性毒性(LD50)和联合急性毒性。 目的:通过测定获得LD50(半致死剂量),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试验内容:口急性毒性(LD50)试验、联合急性毒性试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 (1)遗传毒性试验 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2)传统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3)短期喂养试验 对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通过短期(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无作用剂量。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和代谢试验。 目的: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仔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试验)。 目的: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二)试验原则 1.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2.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则根据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 3.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同时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食品新资源及其食品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以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 5.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许量或不需规定日许量者,要求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试验或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6.凡属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但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许量,或资料不完整者,在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作初步评价,以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7.对于由天然植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添加剂,凡属新产品需先进行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凡属国外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8.凡属尚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三)食品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 (一)急性毒性试验 如LD50剂量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再继续其他毒理学试验。如大于10倍者,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凡LD50在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左右时,应进行重复试验,或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 (二)遗传毒性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用终点的不同,并兼顾体外和体内试验以及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原则,在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中选择四项试验,根据以下原则对结果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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