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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农业与非农产业收入差距拉大,农民兼业化严重。为此,日本1961年制定《农业基本法》,以促进农业发展,纠正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差距。
措施:
(1)放宽农户拥有土地面积的限制;
(2)建立“土地信托制度”,农协可受农协会员委托转让土地;
(3)设定农业生产法人制度,首次赋予法人拥有获取农地的权利;
(4)放宽管制,设置免适条例;
(5)创设综合资金。 ;第一阶段 重点促进农地所有权的转移(1961-1969年);背景:20世纪70年代,农地价格居高不下,农户不轻易出卖农地,严重阻碍农地规模经营进程。因此,日本政府开始把农业政策的重点转向促进土地租赁。
措施:
(1)进一步放宽农户拥有土地面积的限制,废除了上限,提高了下限(从0.3公顷提高至0.5公顷);
(2)新设“农协经营代理事业”、“农地保有合理化事业”和“农用地增进利用事业”,首次允许农协经营农业并鼓励农地成片出租;
(3)允许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转租土地,首次规定免予适用法定更改特例;
(4)设置了“扩大经营规模资金” ,提供无息贷款。 ; 相比第一阶段,农地流转状况有所好转。原因为:
政府不断完善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在从事事业时,优惠的租金政策吸引农户参与农地流转;
农地政策不断放宽,设置了不少特例,农民可安心委托农地;
设置农用地增进利用事业,鼓励成片农地出租,出租期限有一定的选择性。 ;背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市场的国际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日本农业面临农产品生产的国际竞争压力不断增加。为此,日本政府提出农地集中经营。
措施:
(1)放宽农地生产法人要件,首次允许符合限制条件的股份公司进入农业;
(2)设定“认证农业人”制度,政府给与财政上的大力支持;
(3)进一步完善“农地保有合理化促进事业”,将其改为“农地保有合理化事业”,对对象和业务范围均进行了拓展。
至此,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作为公共主体参与农地权利转移,自身不仅从事农地的买卖、租赁,而且允许农协在从事培训事业时,可以从事农业经营或其他附带事业。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国际经验;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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