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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腾陇高速公路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五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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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腾陇高速公路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五工区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交投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中共云南腾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支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上级文件相关要求的规定,结合腾陇高速公路一合同段五工区实际(以下简称“五工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腾陇高速公路一合同段五工区下属各施工队必须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工区对工区段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各施工队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各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单位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建立职责明晰、管理层级明确、层层压实责任的责任体系,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条 工区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工区负责人、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其他参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发生事故的工区内设部门、各工区统称事故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法有序、分级负责的原则。工区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事故单位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工区及下属各施工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公司、项目部、指挥部、有关管理规定,虽然未造成事故,但给公司、指挥部和项目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消除隐患的。 (四)事故处置不力,事故单位领导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七)因安全生产失信失职行为被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和投资公司约谈、通报批评、问责、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评级等的。 (八)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年内被公司、指挥部及上级单位或部门约谈3次以上的单位。 (九)工区认为应予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工区及各施工队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岗双责”职责,应认真履行好本单位(部门)、岗位安全职责,发生事故经查实与其有因果关系的,或有其它应予责任追究情形的,应按承担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及处理 第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已由政府印发事故调查报告的,以政府印发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为准。无政府调查报告的,或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和工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按调查结论,经工区批准后认定责任。 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程部、负责组织人事管理的综合办、安全部、合同等部门派员组成调查组;并分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综合组由安全部、综合办等相关人员组成;直接原因组由工程部等相关人员组成;间接原因组由合同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工区负责对事故单位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由政府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按政府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政府没有调查结论的,各施工队发生的事故或违规违约行为由工区、项目部、指挥部、投资公司或公建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工区部门发生的事故或违规违约行为由工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的调查报告,需经派出单位批准。对单位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独立法人单位负责;对人员的党纪政纪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属工区人员的由工区负责,其他施工队人员由工区建议责任人所在上一级独立法人单位对其进行党纪政纪追究;对事故单位、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工区负责。 第十条 政府调查报告若只认定某一管理层级的其他责任人员,而未认定同一管理层级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属工区层级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隧道公司、公建公司党委对党、政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工区部门责任人员按细则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属其他施工队的,由工区建议责任单位上一级独立法人单位党组织对责任单位党、政第一责任人按细则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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