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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海 无 涯
1、A 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 B 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 B 交货品 质太好,使 A 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 A 商增加了 税收负担。因此,A 要求 B 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请问, 如起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
2、中国 A 公司曾向 B 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 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 买方, 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 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 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 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 质比样品低 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 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 案争议。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 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3、我国内地某公司按 L/C 付款方式向 HK 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 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 東 ”字(繁体“东”字), 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 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 L/C 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 明“东”是“東 ”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 30 天的利息损失。试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4、我出口风扇 1000 台,国外来 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发现有 40 包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为保证 质量,卖方认为:UCP600 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 5%的溢短装。 于是,少装 40 台。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5、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 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数月后买方寄来 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6、国外某商人拟购买我“菊花”牌扳手, 但要求改为“鲨鱼”牌,并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问: 我方可否接受? 应注意什么问题? 律与惯例,凭样品成交时,卖方交付 的货物应与样品一致。在通常情况下,如交货品质优于样品,买方一般会接受,故很 少发生因此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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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争议。但是,如果出现本案情况,或者因;学 海 无 涯
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买方觉得这笔交易对自己不利时,就有可能以交货品质与样品不 符为由而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2、分析:本案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合同买卖的合同,但由于签约后, 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 充,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使其变为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按 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 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 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必须与样品达成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 甚至拒收货物。教训: 1,要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事。本案合同系规定凭规 格买卖, 履约时,只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及时交货就行, 根本没有必要再确认“交货 品质与样品相似”,这是多此一举。反而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 给履约造成实际困 难,并导致不必要的损失。2,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凭样成交的做法。凭样成交时,要 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故履约时容易产生争议,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法,特别 是与其他表示品质的方法同时并用,更应慎之又慎。当采用凭样成交时,应保存好样 品,以利对照。为了宣传商品,对交易前寄送的样品,应明确表示仅供参考,以免对 方产生误解。3,合同条款应当完备。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 双方在仲裁地点方面又达不成协议,致使解决争议带来一定的困难。
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家, 它们习惯上使用繁体字, 加之, 本案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凭 L/C 付款方式,故不宜随意将来证中使用繁体字的规定改为简体字,以免发生误解或 引起麻烦。还要指出,唛头本属于货物包装的标记,原则上应与指定的字体和符号相 同,不得随意改动。否则,会导致不良后果。
规定主要是针对大宗散装货,按数量计量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包装货物和按个数计件 者。 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可以不予理会。至于所制服装的
色差,完全有可能是由于对方加工部门将不同批次的原料任意混用所致,对此,我方 不负任何责任。 6、对方这一要求事实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应注意 的问题:(1) 在接受指定牌号或商标时要了解该商标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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