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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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 总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 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适应保障国防建 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 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 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 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 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路运输 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题了其他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 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 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 第一编 技术设 备 第一章 基 本 要 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 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 保证质量, 采用保证 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 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 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 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 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 2 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必须符合国家 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 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 3 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并应采用科学的 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 加强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 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 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 4 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 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线路验收时应达 到涉及速度。 在确认工程符合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的要求, 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 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 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 5 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 劳动安全、 劳动 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 6 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 铁路重要产品 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 7 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 建立必需的检 验制度。不得使用研读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 检验报告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监测、检验机构出具。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 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 8 条 新设备 (包括改造后的设备 ) 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 竣工图 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 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 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 给水等技术设备, 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 《技术履历簿》 等 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 订。 第 10 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 11 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 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 12 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 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 13 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 近限界(附图 1)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 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 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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