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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应急预案
目的
为有效预防、消除排米粉质量隐患,及时控制和处理排米粉质量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已销售的排米粉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采取救援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职责
排粉粉召回由公司高层管理者负责统一指挥。
应急响应
4.1 不安全排米粉产品危害调查
4.1.1 出现下述情况时,需对不安全排米粉产品实施危害调查:
A、在各级质检部门的质量抽查和每年一次的全项目检验中,检测结果表明其卫生指标超过规定的要求;
B、排米粉产品供方的要求,有证据表明其所提供的排米粉产品存在着对人体有可能造成危害的成分;
C、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
4.1.2 不安全排粉粉产品危害调查内容
4.1.
2.1 确定造成不安全排米粉产品的原因。
4.1.
2.2 根据仓储部门的记录,确定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排米粉产品批次、数量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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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不安全排米粉产品危害评估
4.2.1 根据排米粉产品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对使用或食用该产品时对消费者
可能造成的危害、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以及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作出评估。
4.2.2 不安全排米粉产品的调查和评估报告应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
门提交至省级质监部门,在获得其认可后,对确实属于不安全的排米粉产品实施召回。
4.2.3 不安全排米粉产品召回等级的确定
根据本公司产品的特性,不安全排米粉产品召回分为下述三级:
A、一级召回:
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的;
B、二级召回:
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的,或流通范围较小的;
C、三级召回:
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危害程度轻微的。
4.3 不安全排米粉产品召回的实施
4.3.1 确认产品属于不安全排米粉产品的,则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排米粉产品;如果不安全排米粉产品是由于委托加工方造成的,则立即停止生产。
4.3.2 告知
自确认排米粉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排米粉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
当在 1 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 2 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 3 日内,通知有关销售
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3 不安全排米粉产品召回计划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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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1 自确认排米粉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排米粉产品之日起,公司物流
部应尽快制订不安全排米粉产品召回计划,报经理批准后,在下列规定时限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计划》:
一级召回应在 3 日内,二级召回应在 5 日内,三级召回应在 7 日内。
4.3.
3.2《不安全排米粉产品召回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A、停止销售或生产不安全排米粉产品的情况;
B、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排米粉产品的情况;
C、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排米粉产品的情况;
D、排米粉产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严重和紧急程
度;
E、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F、召回的预期效果;
G、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4.3.4 召回计划的实施
计划调运部、物流配送部和分装厂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不安全排米粉产品的召回计划,完成不安全排米粉产品的召回工作。
4.3.
4.1 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排米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则应报国家质监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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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除
4.3.
4.1 规定的情况外,在召回计划上报的同时,立即实施召回计划。
4.3.5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 3 日,二级召回每 7 日,三级召回每
日,物流配送部负责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排米粉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4.3.6 物流配送部应当在排米粉产品召回时限期满 15 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符合
4.3.
4.1 款情形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4.3.7 召回排米粉产品的处理:
按《产品召回计划》中的规定执行。
4.3.8 所有召回的排米粉产品均应记录在案,并由物流配送部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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