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实务 出入境船舶报检要求 入境船舶绝不能擅离检疫地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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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检 实 务 案例:入境船舶绝不能擅离检疫地点 主讲人:陈秀 案例背景  2014年11月30日,越南籍国际航行船舶神鹰(PVT EAGLE)轮从新加坡出发开往宁波镇海港,12月9日到达宁波海域。 案例背景   入境船舶检验检疫的方式:分为4种: (1)锚地检疫: (2)随船检疫: (3)靠泊检疫: (4)电讯检疫: 案例背景   该轮船持有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签发于2014年6月22日,2014年12月21日到期。2014年12月24日16时,该轮在检疫部门已明确告知须实施锚地检疫的情况下,未经检疫部门许可,擅自离开检疫锚地,靠泊镇海港17号泊位。 案例背景   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六)废旧船舶;(七)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九)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案例背景   对未持有有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且没有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案例分析   国家质检总局第38号令《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应当实施锚地检疫。镇海局依照相关规定,对该轮检疫方式批复为锚地检疫。而该轮在明知须实施锚地检疫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检疫锚地,靠泊镇海港17号泊位。 案例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应当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镇海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经调查,在该案件中,该轮船长对卫生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十分熟悉,在抢船期、争效益的同时,忽略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导致该轮违反了法律法规而被处罚,扰乱了正常的检验检疫秩序,得不偿失。 案例启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均发布于上世纪80年代,其中许多条文规定、处罚依据和标准等已不能完全与当前国情相适应,须尽快加以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国门安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统一的指定地点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第六款 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质检总局第38号令《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第七款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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