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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地铁质安〔 2017〕36 号
关于印发《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
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 远程监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地铁建设工程风险管控,规范质量安 全关键节点验收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 和建设单位等各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 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质〔 2009〕87 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 法》(建质〔 2010〕5 号)等法律、法规及地铁集团相关规章 制度,特制订《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 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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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
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地铁建设工程风险较大的质 量安全关键节(点)控制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监测和业主等各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 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 2010〕 5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有两方面含义:
1. 验收施工准备情况,即在关键节点施工前,对人员、 机具、物资、技术方案、工程环境调查、监测及应急预案等 各项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2. 工程验收,即对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实体质量, 对照设计图纸、相关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条 关键节点是指容易引发较大或严重的质量安全 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分部(或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一)深基坑开挖施工;
(二) 盾构始发、接收施工;
(三) 盾构/暗挖下穿(或近距离侧穿)既有重要建(构) 筑物的施工条件;
(四) 盾构/暗挖下穿既有轨道线路(含铁路)施工;
(五) 盾构过矿山法隧道(空推掘进)施工;
(六) 联络通道开挖施工。
第二章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组织
第四条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由关键节点分部(或分项) 的地铁集团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由工程管理部门副科长或科 长担任验收组组长(特别重要的关键节点验收由副部长或部 长担任组长),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专家组组 长任副组长。
第五条 验收组组成:(1)地铁集团工程管理部门、质 量安全部、设计部的相关人员; (2)勘察单位(如涉及)项
目(或专业)负责人;(3)设计单位项目(或专业)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4)施工单位项
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5)第三方监测及施工监测(如涉
及)项目负责人组成,业主测量队(如涉及)项目负责人;(6) 受邀专家(专家人数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7)同时邀
请政府监督部门一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监督。
如果关键节点验收后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下一工序的
施工,则上、下两个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业主代表均 必须参加该关键节点的验收。
第六条 原则上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应满足验收条件后 才能进行本办法要求的验收。如单次验收面积或长度过大, 需分次验收,可以对验收组织形式进行适当调整,但验收标 准不得降低。
第三章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深基坑开挖施工条件
(一) 施工现场已完成了设计、勘察及管线交底;
(二) 基坑围护结构完成节点验收已通过,评审意见已
予整改并回复;
(三) 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解决或已制
定相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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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坑施工方案(需包含围护、土方开挖、支撑架 设、测点保护、围护结构堵漏等专篇)已组织专家组评审, 专家评审意见已落实并回复;
(五)基坑开挖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已完 成;
(六)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已编制并按程序完成审 批;
(七)围护、冠梁已施工完成并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八)地基加固处理完成,并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九)立柱桩施工已完成;
(十)降水方案(如涉及)已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意见 已落实,降水井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开始降水,满足开挖要 求;
(十一)施工现场排水设施已落实;
(十二)对本工程的潜在风险进行了辨识和分析,相邻 建(构)筑手、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已制定好切实可行的 保护措施;
(十三)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经组织专家评审,专
家意见已落实,已按监测方案对周围环境及基坑布置监测
点,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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