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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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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 - - - PAGE # -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 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 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 资格取得和执业活 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是指依法 设立, 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 人的委托, 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 并独立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 “维保机构 ”)。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 是指 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 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 “执业人员 ”)。 第三条 [ 资质资格要求 ]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 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 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 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 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 监督管理主体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 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维保机 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 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 自律管理主体 ]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 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 [ 资质条件 ]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且不小于 200 平方米,其中, 办公场所不少于 100 平方米,档案 室不少于 20 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 30 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 10 名, 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其中, 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 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 于 2 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 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消 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 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5 人; (五) 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备标准, 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 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 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 资质申请 ]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 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房屋租赁协议; (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 技术职称证书、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经法定机构鉴 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 维修保养设备清单、 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 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 (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 资质申请与受理 ] 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 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形式, 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 资质审查和许可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 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 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 应当对资质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进行 抽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 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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