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请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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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范文 精心整理:更多出色文章请查阅: 针对京城中级法院极有份量的《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人: xxx 被申请人: xxxx 应变更被执行人: xxx 应变更被执行人: xxx 答疑事项: 因被申请人申请执行“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xx 代理案件形成的特定债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将申 请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一案,申请人不服一中执异字号裁定,以该裁定“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司法改变仲裁内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关于强化判后答疑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答疑申请的,受理申请的法院和作出裁判的法院有判后答疑的职责。 具体要求: 针对本案答疑,申请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访,请人民法院安排庭长或庭长指定的人员接访并记录入卷。 申请人要求答疑工作认真负责,不要敷衍了事,接待法官耐心细致、有理有据解答,防止推诿敷衍、简单粗暴、激 化矛盾,请将答疑情况纳入法院的管理考核范围。 申请人对裁定严重不认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 请贵院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因申请人已向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请复议,请贵院将发现的问题如实向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对裁定的纠正意见。 具体答疑问题: 一、关于裁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问题方面的问题: 1、案件承办法官凭借什么理由和依据将一个案件拆成 多个案件裁定落裁目的是什么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申请时只提一份书面变更申请,完全系同一执行案件,办案人员只负“居中”审查裁决的责任,不可任意替代申请执行人一方拆案裁决;当事人的申请与答辩系独立于办 案人员意识之外的诉讼事项, 如果任由办案人员 “加工制作”成办案人员主观意志的转化,此举显系违反程序公正和程序 法定基本原则。 原审法院随随便便在未经异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改换当事人一方的同案诉求,任意拆案,裁出多份不同文号的案件,确已构成违法扩权,坚信法官对此项内容的答疑会出现百分之百的缺乏依据。 2、为什么将法律关于“追加”的依据当成“变更”的 依据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申请执行人于 20XX 年 8 月份向法院提交《变更被申请 人申请书》,引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7 条规 定,法院裁决依据也是《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7 条。该 77 条规定内容是:“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 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 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7 条明确规定的是 “追加” ,前提是 “无能力履行” ,并非“变更”,原审法院引用“追加”条款,裁定结果却是“变更”,法官为何如此违法 “追加”和“变更”的法律性质明显不同,法律依据和法定条件明显不同。被执行主体“变更”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消亡时,人民法院裁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新的被执行主体的一种司法活动;针对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继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变其为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和《民诉法意见》第 271 条,法院裁案时难道无视具体法律规定的要件,随手拿来就裁吗涉案债务是特定的,是因案件承办人,并非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 定, xxx 和 xxx 才是特定债务的“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 复议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权利义务继受人”。《执行 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7 条规定“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情况有明确的条件限制,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仲裁裁决的被 执行人一体承担债务履行责任。本案裁定适用第 77 条关于 “追加”规定变通为“变更”的情形,违背关于追加的法定 条件。正确的作法应当是依法裁定变更特定债务继受人 xxx 、 为被执行人,理由和依据是:该两人是申请执行人的具体承办人,是涉案标的债务的实际承受人,依据《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若干意见》第 57 条、第 66 条、第 300 条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3、原审法院在没有“异议”程序的情况下适用“异” 字号裁定为什么非要以省略“执行异议程序”的方式剥夺申 请人的异议救济权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0 条、第 71 条、《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71 条、第 300 条规定,被申请人在 执行中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做出“变更被执行 人裁定”后,变更后的“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对 “变更裁定”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对“执行异议”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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