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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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及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质量安全体系、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证上岗等情况; (五)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情况: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从业行为进行管理考核情况; (六)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 (七)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等情况; (八)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黑白合同”、中标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社会调查结果;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 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属联合体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比例计分。 (一)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4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和全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全国、全省和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三)被评为“标准清单”式样板工程的,每项加3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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