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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常用时间及评分标准
1、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1)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13
号令)
2)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
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0 号令)
3)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
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京发改【
2006】 1214 号)
2、 澄清或者修改
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
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
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13 号令)
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 号令)
3)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9 号令)
3、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13 号令)
4、 投标保证金
1)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
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13 号令)
2)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
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 号令)
3)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 30 号令)
4)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号令)
5)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
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 89 号令)
5、 公示中标候选人
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13 号令)
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
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
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
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 号令)
3)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
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 号令)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
5 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
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9 号令)
6、 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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