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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3.1 动物防疫法制度概述 动物防疫是动物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动物健康和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1998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开始实施,该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国加入WTO后,动物防疫工作必须在国际通行的标准、准则和建议的框架内进行操作。 必须执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国际水生动物法典》、《动物疫病诊断和疫苗标准手册》,执行WTO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协议、标准、准则等,我国的动物防疫法律的建立已逐步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原来《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3.1.1 动物防疫法律的组成 动物防疫法律由主要法律及行政法规组成。 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行政法规包括《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 动物防疫法律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解决和处理与动物防疫有关的问题。 第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管理。 第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遵守动物防疫法律。 3.1.2 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一条 )。 加强对防疫工作的管理是立法的基础, 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是立法的目的,也是手段, 促进养殖业生产和保护人体健康是立法的根本宗旨。 空间效力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 。 具体适用的区域为我国行使主权的区域。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 适用对象 涉及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及动物防疫。 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家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等13种动物; 人工饲养的其他动物,如野生动物、特种动物、经济动物、宠物、演艺观赏动物、实验动物等; 合理捕捉的其他动物是指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猎捕或捕获的野生动物,用来交换、出售或自用的野生动物,而不是指大规模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 即凡是与人、与养殖的其他动物直接接触的动物,不论是家禽、家畜、野生动物,均纳入本法的适用对象。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动物疫病:为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指具有传播扩散特点的动物疫病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动物疫病。 《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级管理,将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曾将动物疫病分为A 、B两大类,A类15种、B类67种。 但新版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已取消A、B类的划分,而将改称为必须通报的疫病。 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等方面内容。 3.1.3 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和管理体制 方针 《动物防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为主是根据动物疫病传播特点和我国动物疫病控制经验而定的,预防为主要坚持防治并重、防检结合,以检促防。 管理体制: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第七条 ) 。 3.2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病的预防是根据疫病流行特点和规律采用预防医学的理论技术、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手段,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 即采取一切手段将某种疫病排除在一个未受感染群之外的防疫措施,通常包括两个含义,即通过多种隔离设施和检疫措施阻止疫源进入未污染地区,或通过免疫、接种,药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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