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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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常 合并办理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办理 2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 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 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28号,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 月2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明划和建设用地标准, 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并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68号,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 正,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4 .〈〈美于在广州巾?、深圳巾?调整实施本省有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3号公告),自2017年7月27日起,广州市境内由国家 和省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实施机关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调 整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 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向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 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自行失效;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9号)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 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 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应当以国家现行g的划拨用地目录为准。 市辖 各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市内建设项目的选址 意见书,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穗府[2015]15号)全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穗府[2017]9号第19 项)。 3 实施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4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5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5 受理方式 及条件 现场受理申 请地点、联 系电话及服 1.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 61 号广州巾政务服务中心 5楼综合受理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12345;服务 时间:9: 00-12:00 13:00-17:00(工作日),周五下午15 : 00停止对外服务; 务时间 公交路线:40路、40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地铁路线:三号线、五号 线珠江新城站 B1出口旁。 2.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或者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已实行 集成服务的区局)。具体信息详见以下网址: /gtzy/c100067/list_zxfw.shtml 网上申请 (预约地 址) / 在线服务”栏目 预约电话 无 受理条件 与收件清单要求一致,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材料 序 号 材料名称 形式和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类型 1 立案申请表 原件[1份] 网上下载 申请人 通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1份]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 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 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 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 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 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 通用 3 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①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 有委托代理时 应当提供本项. 4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无 申请人 有委托代理时 应当提供本项. 5 立项文件(项目建 议书的批复文件、 开展前期工作函、 备案证明、直接组 织编制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函件或 者有关行业规划或 者项目列入相关规 划文件或者相关广 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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