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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DQGFGS-2018-CLPH003
新建朝凌铁路联络线工程锦州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四电迁改施工配合协议
甲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凌铁路联络线电力迁改四标段项目部
乙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电务段
为确保新建朝阳至秦沈高铁凌海南站铁路联络线工程四电迁改施工顺利实施,根据《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沈铁建设〔2016〕195号)及《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办法》沈铁运[2016]385号文件的规定。甲方在日常施工过程中涉及乙方地下隐蔽设施安全,甲方同意将本工程施工过程监控工作委托乙方负责,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监控委托监管及相关配合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范围:
1.工程名称:新建朝阳至秦沈高铁凌海南站铁路联络线工程四电迁改。
2.施工地点:大唐专用线K0+100-K6+500、锦承线上下行K2+000-K6+500、京哈线K500+977-K508+300、沈山线K224+000-K230+500。
3.工程期限:2018年7月20日—2018年12月31日。
二.工程费用金额及支付
1.工程费用金额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涉监控配合费用总价为:含增值税人民币127200元(大写:壹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增值税人民币:7200元(大写:柒仟贰佰)。
2.工程费用支付
工程完成进行验工计价后,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规的付款方为甲方所属法人单位全称(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30886263499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顾新东路5号临4幢-1035;电话:0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账号:3100151930005004757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 6%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将配合费用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在符合乙方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设备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的现场作业进行安全监控。未有特殊情况,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
2.乙方认真履行配合及监控责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检查。并积极做好与甲方现场施工的配合,及时与甲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做好施工计划的审查、会签和施工监控。甲方无计划禁止施工。
3.甲方施工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现场车间配合,甲乙双方对作业地点、作业项目、影响范围共同确认。施工现场,在乙方监控人员未到达现场监控或未对现场信号设备确认的情况下,甲方严禁施工,因擅自施工产生后果由甲方独自承担。因乙方现场监控不到位及对现场设备掌握不清,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4.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工作,施工现场涉及电缆挖验由甲方负责。在监控过程中所产生交通费、伙食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其 它:
1.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协议进行施工计划的审查、会签和施工监控,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配合费,均按合同价款1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由违约方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纠纷处理方式:如果发生纠纷,依法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正本一式6份,甲方、乙方各3份。
4.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朝凌铁路联络线电力迁改四标段项目部 锦州电务段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
五段十五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49700093W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锦州铁路支行
账号: 账号:0708002209200009851
2018年 月 日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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