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静态爆破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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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鹿寨)至南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NO.1标 路基石方静态爆破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04-柳南-GCFB009 甲方: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鹿寨)至南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NO.1标项目经理部 乙方:武汉市亿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因施工实际需要,确定将承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鹿寨)至南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NO.1标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K1220+675~K1237+700 段部分路基石方静态爆破施工交由乙方实施,乙方在全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鹿寨)至南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招标文件及其修改补遗、承诺书(如有)和业主广西桂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包括合同谈判会议纪要等)的前提下,愿意实施上述施工任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及内容 1、工程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鹿寨)至南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NO.1标路基石方静态爆破工程。 2、工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境内。 3、工程范围:根据业主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柳州(鹿寨)至南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NO.1标施工图,完成本合同约定的K1224+507~K1227+620桩号段落范围内部分路基路基石方静态爆破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以及包括本合同项目工程数量的延伸、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项目及其缺陷修复等工作。 4、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设备及人员的调遣、工作面间的转场、场地平整、设备就位、钻孔、石方液压劈裂、石方解小(满足甲方填料粒径要求)、边坡修整等与之相关的所有工作。 工程数量及合同金额 1、工程数量,本合同工程数量暂定为82304m3,计量结算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如无特别约定,总量不得超出监理、业主签认计量的总量,施工时实际工程量的增减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件的效力,也不免除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本合同综合单价为 52元/m3,其合同总价暂定为:4279808 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柒万玖仟捌佰零捌元整),本合同单价一次包死,不再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价款总额均已包括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费,施工调遣费,人工费(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安全健康、节假日加班加点费等),除甲供材料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费,除甲供机械设备外的其他所有机械设备及工具使用费,燃(润)油料费用,水电费,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及保险,自检、相关试验检测配合,临时用地的租用与复耕,各种标准化施工费用,缺陷修复,因工艺流程、施工进度安排(包括业主或甲方计划调整)和客观因素(含不可抗力等)造成的人工、机械设备降效与停置费,管理费,利润,工程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相关各种税费及规费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税金: 本合同工程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按3.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按2.5%的税率计算,税金含在单价中。工程中间支付和结算时按以下三种情形执行: (1)如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发票,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要求开具合规的税务发票; (2)如甲方不需要乙方开具发票,则结算时甲方按6%扣除乙方结算相关金额; (3)如施工过程中国家实施“营改增”税制,届时,涉及到“营改增”税制的工程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具体的约定。 5、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综合包干价格,不仅包含为完成清单所列项目内容的全部费用,同时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之中;还包含未明列出的一切与完成该项工作相关必要的工艺和措施费用及风险,乙方对此均充分认可。施工过程中因环境条件变化,人工、材料及燃油料涨价、设备租金上涨(如有)、各类原因引起的工期调整、工程数量增减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对工程进度和财产的影响等均不得调整本综合单价。 合同工期 1、本合同开工日期暂定为 2016年4月 ,具体工期根据甲方进度安排为准。 2、施工过程中,业主对甲方的工期要求同样适用乙方,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业主的工期要求对乙方的总工期及节点工期进行调整。 3、合同期间,甲方将施工进度计划下达给乙方,乙方应满足甲方的总体进度及节 点工期计划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确保按期完工。如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增加人员设备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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