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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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和、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汽—空气混合物。 第三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 性分析类别名称特征 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汽压力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可燃液体除A类以外,闪点<28℃ 乙A28℃≤闪点≤45℃ B45℃<闪点<60℃ 丙A60℃≤闪点≤120℃ B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填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 表2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对照表 进油管缓和器 尺寸流量流速尺寸流速管长 第五条储、槽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竟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油品调和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和; 2、丙类油品的调和,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油品调和温度应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量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尽量可靠接地; 表3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置时间 储油设备容积<1010~5050~500500~1000 电导率静置时间 >10-61112 10-12~10-6231030 10-14~10-124560120 10-141015120240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之后进行; 6、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八条铁路罐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 式中: V——油品流速,m/s; D——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车底部,距罐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汽车罐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 式中: V——油品流速,m/s; D——输油管径,m。 第十条小型容器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 第十一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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