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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赠送给客户一件货,客户要求开增值税发票,我司已开
赠送是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我做成: 1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 ·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但赠送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如果做成: 3 ·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的金额是 2 ·中库存商品的金额吗?我纠结在:如果按确认收入做分录那所得税营业外支出也要
纳税调增,这样不是双重纳了所得税,如果按 3 ·做分录营业外支出调增金额会少一些,但是,是不是也
要把这笔按发票金额做收入纳所得税,我总结无论哪种做法,按发票金额做收入都要交所得税,只是营业
外支出调增的金额会多少不同
请教论坛高手,万分感谢
会计处理中,分录 3 是正确的
这里你过份纠结了,情况是这样的:
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而以购货成本直接计营业外支出;
但在税法上,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这个业务就变成了两个业务:
1.视同销售业务:以对外销售价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以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这里会有视同销售利润产
生
2.捐赠业务:以销售价格作为捐赠支出,并不得税前扣除。
谢谢大陈的热心解答。
你解答我都能够理解,能详细解释一下针对该笔业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如何填表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非常感谢。
假设,该商品成本 10 万元,售价 20 万(上述均不含增值税) ,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 51.60 万,除该项需
要调整外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过程:
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 =51.60+20(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收入第 15 行) -10 (附表二:成本第 16 行) + 13.4
(10+20*17%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 13.4 附表三:调整第 28 行) = 75 万元。
盼复!!!请大陈看看下面的申报表,看是否正确。
这里有个小小的问题
在捐赠时的会计处理是怎么样的?个人认为在会计处理时以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还需将视同销售的
增值税销项也转入营业外支出,不然会计对增值税这块就漏了一块:
借:营业外支出 13.4
贷:库存商品 1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 3.4
那么在调增“捐赠支出”时,仅需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之间的差异即可,即调增 10.
我认为不对,除了调增 10 万视同销售外, 捐赠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所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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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13.4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才
对!
还请有经验的朋友参与讨论。
假设,该商品成本 10 万元,售价 20 万(上述均不含增值税) ,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 51.60 万,除该项需
要调整外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过程:
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 =51.60+20(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 收入第 15 行)-10 (附表二:成本第 16 行) 13.4 (10
20*17%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 13.4 附表三:调整第 28 行) = 75 万元。
1、会计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 13.4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
2、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 51.60 万,即 51.6 万中含有营业外支出 13.4,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 13 行为 51.6 。
3、附表一第 15 行填 20 ,附表二第 14 行填 10,附表三第 2 行填 20 、第 21 行填 10、第 28 行填 13.4 (非
公益捐赠全额调增) 。
4、无其他事项下的主表第 14 行自动生成 33.4 ,第 15 行自动生成 10,23 行和 25 行为 51.6+33.4-10=75.
无偿接受捐赠的货物,帐务上应这样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对外捐赠的帐务应这样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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