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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 同)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规模适度增长和安全完整, 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生息资金占用,根据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 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 区)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上机构以下统称县联社或信用 社)。省联社及各市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亦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理事长(含合行董事 长,下同)负责制,同时接受社内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 大固定资产(如营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的购、修建,运钞车、 业务用车的购置和处理等)的变动,必须征求财务会计部门的 意见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含行长办公会,下同)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联社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坚 持“谁用谁管、管用结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 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 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 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 确认为固定资产。
但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 产不能单独分割时,应将其整体确认为固定资产。信用社购建 营业用房,征地、土建、装修应整体考虑,既可一次申报审批 也可分次申报审批;购置成品房的费用,应该包括购置价格、 契税、交易费、维修基金等。公务用车的申请购置费用应包括 购车价款、附加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费用等。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及其附属 设备(包括硬件购置费、软件开发及购置费等)应作为固定资 产,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息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县联 社网络中心配套购置的设备,由县联社按固定资产负责管理。
第六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来 管理。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为低值 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捆钞机、验钞机、铁皮柜、保险柜、 计息机、支票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装订 机等。
第七条 购建固定资产应本着“业务需要、量力而行、经 济实用、持久发展的原则。信用社、联社必须严格控制固定 资产的过快增长,特别是要严格控制贪大求洋、互相攀比,不 切实际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如确需购建(置)的,必须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项内容:
(一) 固定资产比率不超过50%o即固定资产净值加在 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贷方)的比例不超过50%;
(二) 固定资产已到规定使用年限,提足折旧,且已不能 使用的;
(三) 营业用房确系危房的;
(四) 当地城建部门统一规划,需要拆迁的;
(五) 机构新设或搬迁确需用房的;
(六) 连续三年实现盈余的。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两种情况的,不得购建固定资产:
(一) 固定资产比率超过规定的;
(二) 连续三年发生经营性亏损的;
(三) 原有固定资产不到折旧年限且尚能使用的。
第九条 信用社、联社职工住房,一律由职工个人集资, 不得以福利性质或由单位出资为职工购建住房。因特殊情况确 需在原有空闲土地上修建住宅楼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实行全额集资,按实际成本价出售给职工,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职工已居住的住房,应按除土地、公用设施之外的价 格向职工出售部分产权(占有权、使用权)。对此类住房按国 家有关政策,原则上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对于信用社职工 多处居住此类住房的应予以清退o对违规占用的住房一律按当 前市场价收回资金。收费项目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号)第十五款的标准执行(即 住房成本价的内容)。
第十条对符合固定资产购建条件的信用社,应分别按下 列程序申报。
(一) 实行两级法人核算的信用社申报程序为:
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须经本社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 县联社。县联社根据申报社的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召开 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购建。如确需购建,应按审批权限 审批或上报。
(二) 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核算的县联社申报程序 为:
县联社(含所辖网点)欲购建固定资产,应由本联社理 事会集体研究,待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 新购固定资产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应以正式 文件上报办事处。在办事处审批权限内的,由办事处审批;超 过办事处审批权限的,应由办事处以正式文件转报省联社审 批。
各办事处购建固定资产,亦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联社。
(四) 购建固定资产报告及附表(格式附后)中应详细 载明所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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