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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物 权 债 权
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
概念 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
他人干涉的权利 定行为的权利
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
性质、特征
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
法律关系主体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 物、行为、智力成果
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
内容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他人干涉
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请求权和受领权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
产生方式 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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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为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种种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
质资料的支 (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
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
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④,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即
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
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 “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给付之标的,
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
脑给乙, 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
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由于债权人对债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 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标的
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
早已论及。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
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
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 “权利的基础是利益”,
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因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
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系、体现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
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
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
人权, 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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