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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区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优质客户的多样化票据融资需求, 完善我联社商业汇票服务功能,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贴现业务分为两种:
一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与其有直接真实贸易交易关系的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交易人(即:企业),代理其向我联社申请办理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该种类为企业直贴现业务。
二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即:银行),代理其向我联社申请办理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该种类为银行转贴现业务。
第二章 代理人为企业的代理贴现业务
第三条 我联社办理受托人为企业的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范围仅指符合我联社贴现要求,由我联社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我联社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行、保贴行、贴现行均应为我联社系统内机构。
第四条 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办理要求,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均参照我联社现有的商业汇票贴现制度执行。
第五条 委托人。
委托人应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经营注册并持有有效贷款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与其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办理代理贴现业务时,委托人仍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代理人。
代理人应为委托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注册并在贴现信用社经营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人在票据关系上应为申请贴现票据的直接前手并与委托人存在真实的贸易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办理贴现业务。
第七条 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符合我联社贴现业务操作流程要求,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无对价票据套取信贷资金。同时,委托人和代理人应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 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我联社签订《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签订三方协议。
第九条 委托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授权书的有效期应与《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委托人申请贴现应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背书签章,并在贴现凭证上签章,明示代理关系。
第十条 申请办理委托代理贴现时,委托人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在同一代理贴现三方合作协议项下,首次申请代理贴现业务时提供):
(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经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
(三)公司关于委托代理人向我联社贴现融资的董事会决议;
(四)委托人贷款卡;
(五)三方合作协议;
(六)票据贴现的委托授权书(根据授权书期限出具);(七)我联社在办理贴现业务时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委托代理贴现时,代理人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经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
(三)拟贴现的已背书的商业汇票;
(四)贴现凭证;
(五)购销合同副本、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按规定可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
(六)我联社在办理贴现业务时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代理人申请叙做代理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一)、(二)项资料,第(三)--(六) 项资料需在每次具体贴现业务申请时提供。
第十二条 代理人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 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 确定的金额;
(四) 付款人名称;
(五) 收款人名称;
(六) 出票日期;
(七) 出票人签章;
(八) 代理人在汇票背面做成贴现转让背书,并注明代理关系。
拟办理委托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我联社不予办理贴现。
第三章 代理人为企业的代理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各信用社为本业务的受理和初审部门,客户经理负责调查贸易背景及委托代理关系的真实性、有效性。
业务受理以委托人名义进行,占用委托人授信额度。贴现凭证中的持票人、贴现协议中的贴现申请人均应填写委托人全称。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委托人名称应与票据上记载的该委托人名称全称相符,不得使用简称。
我联社票据中心负责委托代理贴现业务客户准入的审查、审批。同时,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对单笔代理贴现业务的贸易背景、代理关系等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批,超权限部分负责上报贷审会。
第十四条 三方协议签订后,代理人应在贴现信用社预留印鉴,在贴现时由贴现信用社进行核对。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我联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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