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新培训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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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 ( 新培训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4 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 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 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 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 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 考分离的原则。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 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 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 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 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 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 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 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 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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