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强委托合同纠纷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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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诉被告胡国强委托合同纠纷 案 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强委托合同纠纷案 阅读: 391 发布时间: 2009 - 05 - 11 【要点提示】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故未经批 准的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的证券类委托理 财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 对受托人因此而获 得的非法收入,法院可予以收缴。 【案例索引】 一审: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7)慈民二 初字第 1212 号(2008 年 1 月 11 日) 【案情】 原告 (反诉被告)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 46 号 3250 房间,经营地点北京市朝阳门外 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809 号。 法定代表人候典名,经理。 被告胡国强(反诉原告),男, 1968 年 11 月 26 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捷慈进 出口有限公司经理, 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宜青 桥村河东岸。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为注 册资本 3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 公关服务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被告经朋友 推荐阅读了 “侯健”所著的投资书籍, 并由 此知道了原告的联系方式。 2007 年 7 月 1 日,原、被告订立 《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 合作协议》 ,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管理资产 3000000 元,原告对被告股票账户内的资产 进行操作, 被告不得私自操作, 协议期限一 年;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收取 45000 元作为预收的资产管理费, 协议到期 后,原告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如被告违反 协议条款,则原告将不退还该资产管理费; 总资产浮动亏损超过本金 30%时,被告有 权提前结束合同, 退还资产管理费; 对于投 资收益,被告分配总收益的 70 %,原告提 取总收益的 30%,投资收益达到 30 %时, 原告有权提前进行收益结算分配。 协议订立 后,被告将开立于北京市民生证券公司的股 票账户交与原告管理,并于 2007 年 7 月 4 日汇给原告 45000 元资产管理费。2007 年 8 月 1 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修改了股票账户 的密码、自行交易并陆续划走了全部资金。 故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资产管理合作协 议已经解除,要求被告支付 30 %的投资收 益。 原告诉称, 2007 年 7 月 1 日,原、被 告双方订立 《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 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管理资产 3000000 元,资产管理费为 45000 元。原告 对被告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管理, 被告不得私 自操作,如被告私自操作账户, 则原告不退 还资产管理费。 协议期限一年, 期满原告在 三个工作日退还受委托管理的资产。 被告委 托原告管理资产获得的总收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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