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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诉被告胡国强委托合同纠纷
案
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强委托合同纠纷案
阅读: 391 发布时间: 2009 - 05 - 11
【要点提示】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故未经批
准的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的证券类委托理
财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 对受托人因此而获
得的非法收入,法院可予以收缴。
【案例索引】
一审: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7)慈民二
初字第 1212 号(2008 年 1 月 11 日)
【案情】
原告 (反诉被告)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
46 号 3250 房间,经营地点北京市朝阳门外
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809 号。
法定代表人候典名,经理。
被告胡国强(反诉原告),男, 1968
年 11 月 26 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捷慈进
出口有限公司经理, 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宜青
桥村河东岸。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为注
册资本 3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
公关服务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被告经朋友
推荐阅读了 “侯健”所著的投资书籍, 并由
此知道了原告的联系方式。 2007 年 7 月 1
日,原、被告订立 《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
合作协议》 ,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管理资产
3000000 元,原告对被告股票账户内的资产
进行操作, 被告不得私自操作, 协议期限一
年;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收取
45000 元作为预收的资产管理费, 协议到期
后,原告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如被告违反
协议条款,则原告将不退还该资产管理费;
总资产浮动亏损超过本金 30%时,被告有
权提前结束合同, 退还资产管理费; 对于投
资收益,被告分配总收益的 70 %,原告提
取总收益的 30%,投资收益达到 30 %时,
原告有权提前进行收益结算分配。 协议订立
后,被告将开立于北京市民生证券公司的股
票账户交与原告管理,并于 2007 年 7 月 4
日汇给原告 45000 元资产管理费。2007 年 8
月 1 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修改了股票账户
的密码、自行交易并陆续划走了全部资金。
故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资产管理合作协
议已经解除,要求被告支付 30 %的投资收
益。
原告诉称, 2007 年 7 月 1 日,原、被
告双方订立 《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
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管理资产
3000000 元,资产管理费为 45000 元。原告
对被告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管理, 被告不得私
自操作,如被告私自操作账户, 则原告不退
还资产管理费。 协议期限一年, 期满原告在
三个工作日退还受委托管理的资产。 被告委
托原告管理资产获得的总收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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