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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事项实施清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合山市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囱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合山市人民南路16-11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时令)
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17:30 (夏时令)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8919785
监督电话
0772-8912972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
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矿产伸审批机构负责忡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 并在规
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
15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
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
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3 .〈〈矿产资源伸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发[1999]205号,1999年7月15
日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发布施行)第 4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 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 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
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 (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广■主 管部门制定。
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伸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
号)第一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不再进行认7E,设立备案首理制度。
13
实施对象
行政区域内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14
行使层级
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矿产资源伸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发〔1999〕205号,1999年7月 15日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发布施行的) 第4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 认定 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
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 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 (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 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
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第一条从 2012年5月1
日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按探矿权、 采矿权发证管理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
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厅颁 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 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因发证权限发生变化的, 由有权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
16
行使内容
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局颁发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
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伸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关于加 强矿产资源伸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2条的规定, 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条件为:
(一) 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
(二) 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
(三) 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四) 矿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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