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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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 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 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 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 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 解病情状况; 五、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 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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