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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
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按照“偶然所得”项
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 ,受赠人因无
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 号)第一条规定 ,符合以下
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
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
78 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
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
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个人取得的礼品
收入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赠送的具
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1 〕50 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 〕22 号) 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
部分按照 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计入“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
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
同时废止: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
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5〕
64 号) ;
(二)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 号) ;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 号)第二条 ;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58 号)第三条 ;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 号) ;
(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 〕94 号)第二条 ;
(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865 号) ;
(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 号)第三条 ;
(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 号)第二条第 1 项、第 2
项 ;
(十)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8 〕22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3 点第二段 ;
(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1 号)
第二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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