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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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 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按照“偶然所得”项 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 ,受赠人因无 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 号)第一条规定 ,符合以下 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 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 78 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 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 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个人取得的礼品 收入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赠送的具 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1 〕50 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 〕22 号) 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 部分按照 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计入“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 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 同时废止: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 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5〕 64 号) ; (二)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 号) ;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 号)第二条 ;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58 号)第三条 ;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 号) ; (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 〕94 号)第二条 ; (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865 号) ; (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 号)第三条 ; (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 号)第二条第 1 项、第 2 项 ; (十)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8 〕22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3 点第二段 ; (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1 号) 第二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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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思想,有文化,有信念的人。 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有缘学习更多关注桃报:奉献教育,点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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