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体物用益物权初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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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物用益物权初探 ——以知识产权专有许可为例 张贤佳 2009级知识产权法学硕士 立法与法学探讨之关系 “立法是法学研究之坟墓” 立法可能会终止法学上的争议 反对匆忙制定不成熟之法典(历史法学派) 立法上有时需要尽量避免对法学上的争议下定论 立法与法学探讨之关系 两种不同的立法表述模式: 《民法通则》第71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后一种方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定义,它为法学探讨仍然预留的空间 过渡类型理论 “概念”(Konzept)与“类型”(Typus)之区分 概念:某概念包含a,b,c,d,e五个要素,只有满足全部五要素之事物才能落入该概念范畴。 类型:某类型之典型形式包含a,b,c,d,e五要素,若某事物满足了其中a,b,c,d四个要素,也可以落入该类型,是为“过渡类型”。 从“非此即彼”到“亦此亦彼” 过渡类型之事例 用益物权是什么? 社会上特定类型的财产稀缺; 财产稀缺使所有人成为少数; 财产的所有与财产的利用需要协调; 协调所有与利用之方式有两种: 物权的方法——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 债权的方法——设立合同债权 用益物权本质上是资源配置的工具。 财产所有人、利用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用益型财产权利群 知识产权专有许可之法律性质 物权说(或准用益物权说) 主要源于德国,但也未形成通说。认为知识产权专有许可是一种物权,与民法中用益物权类似。理论依据是部分转让(Teilübertragung)理论。问题:如何与物权法定原则协调? 用益性知识产权说 改头换面后的物权说。承认专有许可的支配性、对世性,承认其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之客体,承认被许可人独立诉权,但为与物权法定原则冲突,另起炉灶。问题:如何与知识产权法定协调? 知识产权专有许可之法律性质(续) 债权说 知识产权许可是依合同产生的权利,属于债权。体系上,也是规定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部分。问题:被许可人利益如何得到充分保护? 物权化债权说 最稳妥之说法。知识产权许可在性质上仍是债权(避免了与物权法定原则冲突),但是为了保护被许可人利益,法律特别赋予其某些物权上的效力。该说为我国大陆目前之通说。 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 支配性 知识产权之特殊性:占有制度不适用,所谓支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之拟制。实际上,所有人都能事实上占有和支配相关客体,只是法律赋予了权利人某种垄断权而已。 支配性之学者见解: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属于支配权,其可以通过自己直接实施该项专利而行使权利,其权利的实现无需经过他人的行为。 ——林广海、邱永清:《专利权、专利许可使 用权与专利合同——以物权法原理借鉴为视点》。 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 排他性 “专有许可”一词,在英文中为“exclusive license”,德文中为“ausschlie?liche Lizenz”,均含有“排他”的含义。被许可人一旦取得了此种权利,不但可以排除原权利人的使用,也可以排除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使用。否则,此种权利之设立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 优先性 关于许可使用的优先性问题,在权利人设立多个许可使用的情形最明显。按照债的一般原理,如果权利人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立多个许可使用,则各被许可人地位平等(债的平等性)。但实际的情况则是,在知识产权许可领域,适用的是“登记优先”或者“先来后到”的原则,而不是适用平等原则。如果数个许可中有一个已经登记,则具有优先性;如果都没有登记,则设立在前的具有优先性。 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 “买卖不破许可”规则之确立 德国法上,“买卖不破许可”的规则已经普遍确立。 《德国商标法》第30条:权利之转让或者设定许可使用,对之前已经设立的许可使用不发生影响。(Ein Rechtsübergang nach § 27 oder die Erteilung einer Lizenz nach Absatz 1 berührt nicht die Lizenzen, die Dritten vorher erteilt worden sind.) 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 “买卖不破许可”规则之确立 《德国专利法》第15条:权利之转移与设立许可使用,对于之前已经设立之许可使用不发生影响。(Ein Rechtsübergang oder die Erteilung einer Lizenz berührt nicht Lizenzen, die Dritten vorher erteilt worden sind.) 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 “买卖不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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